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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雇主應留意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影響本國人之工作權
依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雇主實施減班休息亦應保障本國勞工之工作權
雇主如對從事同一性質工作之本國勞工施以減班休息,惟所聘僱之外國人仍正常工作,又或雇主積欠本國勞工薪資,而正常給付外國人薪資,均涉有違反本法第42條規定。如經調查屬實,將依本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第57條第9款、第67條、第72條第1款、第2款、「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雇主聘僱第2類及第3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等規定,依所生違反之本國勞工人數採11之比例,廢止雇主所聘僱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諮詢管道
雇主如有聘僱外國人相關疑義,可電洽本局跨國勞動力事務科(電話:04-22289111#35500)諮詢。

 

Q1:聘僱外國人之雇主如受美國關稅政策衝擊,有與勞工協商減班休息之需求,雇主須留意什麼規定?

A1: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雇主如欲實施減班休息,除應留意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外,亦應保障本國勞工之工作權益,如:不可有對從事同一性質工作之本國勞工施以減班休息,而所聘僱之外國人仍正常工作之情形等。違反者如查證屬實,除依法可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勞動部亦將依所生違反之本國勞工人數採11之比例,廢止雇主所聘僱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Q2:聘僱外國人之雇主如欲資遣勞工,雇主須留意什麼規定?

A2:依勞動部104310日勞動發管字第10318098421號令,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所稱「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指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而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情事,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時,依本法第47條所定之合理勞動條件及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如附件)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

二、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時,未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勞動部限期通知辦理,屆期未辦理;或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

故聘僱外國人之雇主如欲資遣本國勞工,應先辦理工作意願徵詢,確認其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之工作,未依規定辦理徵詢,或經徵詢後,對有意願者予以拒絕僱用者,即涉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如查證屬實,除依法可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勞動部亦將依所生違反之本國勞工人數採11之比例,廢止雇主所聘僱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Q3:勞工如果發現雇主因聘僱外國人,而對本國勞工有影響就業機會或降低勞動條件之情事,該如何處理?

A3:勞工可致電本府1999專線或逕洽本局跨國勞動力事務科(電話:04-22289111#35500)申訴,本局將依規查處,以維護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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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9-01
  • 發布日期: 2025-09-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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