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勞動基準科
聯絡電話:(04)22289111
聯絡人:分機35217(蔡小姐)、35238(曾小姐)
一、法令依據:
(一)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二)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
二、必要條件:事業單位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未辦理歇業登記,且有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情事,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勞動事件法 規定調解後,地方主管機關得應勞工之請求核發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三、應備文件:
(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勞動事件法規定調解後之調解記錄
(二)本局歇業事實認定之證明文件申請書及申請人名冊
四、本局依本注意事項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勞工得作為下列申請案件之用:
(一)申請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墊償。
(二)申請由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退休金及資遣費。
(三)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四)申請就業促進津貼。
(五)申請事業單位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退保。
(六)申請其他經勞動部規定之事項。
五、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墊償項目與範圍(請逕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一)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二)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
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六、相關表件下載(如附件)
(一)歇業事實認定之證明文件申請書、申請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