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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業事實認定

洽辦單位:勞動基準科
聯絡電話:(04)22289111
聯絡人:分機35217(蔡小姐)35238(曾小姐)

一、法令依據:

(一)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二)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

二、必要條件:事業單位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未辦理歇業登記,且有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情事,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勞動事件法    規定調解後,地方主管機關得應勞工之請求核發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三、應備文件:

(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勞動事件法規定調解後之調解記錄

(二)本局歇業事實認定之證明文件申請書及申請人名冊

四、本局依本注意事項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勞工得作為下列申請案件之用:

(一)申請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墊償。

(二)申請由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退休金及資遣費。

(三)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四)申請就業促進津貼。

(五)申請事業單位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退保。

(六)申請其他經勞動部規定之事項。

五、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墊償項目與範圍(請逕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一)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二)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 

      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六、相關表件下載(如附件)

(一)歇業事實認定之證明文件申請書、申請人名冊。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9-16
  • 發布日期: 2023-07-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