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勞動基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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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何要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工退休準備金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2至百分之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現行事業單位提存於臺灣銀行信託部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為事業單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按月所提撥,該準備金之所有權屬於雇主,係為未來勞工如符合退休條件時,事業單位可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預為準備的制度。
B.如何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
當事業單位取得申請表格後即可籌備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同時將申請表格填妥後即可寄回本局申辦,經審查無誤後,除函復事業單位同意備查外,同時將印鑑卡轉送臺灣銀行信託部辦理開戶以及將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轉送國稅局建檔,後續事業單位會分別再收到臺灣銀行信託部之空白繳款單及國稅局之核准公文,此時事業單位即可持該繳款單自核准當月起計算填寫應提撥之金額,再至指定之代收行庫繳款,代收行庫訊息可洽臺灣銀行信託部 服務專線:(02)2349-3456 轉勞基給付科。
相關表格之填寫範本,可至下方「檔案下載」處下載即可。
C.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用設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當事業單位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3項:「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第13條第3項:「勞雇雙方依第11條第3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之規定,採用結清年資方式或者事業單位沒有適用舊制員工(即已無94年6月30日以前到職之員工)的情況存在時,就可以不用設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 相關連結 ◎
‧給付通知書(台灣銀行勞退基金表格下載區)
‧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