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疫情及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常見Q&A(20200213)
基準科
Q1:何謂無薪假?法令依據為何?
A1:「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依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勉允與個別勞工協商,採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方式共度難關,惟仍不得逕自為之。
Q2:未經勞工書面同意,私自減少勞工工時是否違反相關法令?
A2: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逕自「減少勞工工時」,係屬無效之變更,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要求勞工補服勞務,致有延長工時的情況,如未給付加班費,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勞工不同意雇主片面規定減少工時,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Q3:雇主「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注意事項?
A3:依勞動部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實施「無薪休假」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且對於按月計酬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Q4: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可否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實施協商減少工時?
A4:查勞動部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略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急速升溫,各產業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事業單位得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惟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Q5:向本局通報「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作業程序為何?
A5:於10日前檢附「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前,相關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措施資料」、「受景氣影響之相關參考資料(如國家發展委會員、同業公會統計資料及經濟部工業生產統計月報、臺灣經濟研究院等)。中央各部會紓困業別,免附。」、「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及通報表」、「事業單位近2年接單數量比較表(含本年度,按月詳列)與前1年度綜合損益表。」向本局通報。
Q6:如何取得協商減少工時相關法令規定等資訊?
A6:相關資訊可至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局網/企業服務」/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另亦可撥打本局勞動權益諮詢專線04-22289111#35200、#35227(李小姐)、#35224(黃小姐)
防疫隔離相關請假及工資Q&A
Q1:勞工如感染武漢肺炎而被要求隔離治療,該如何請假?
A:如係因職業上原因致感染武漢肺炎,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及給予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如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
Q2:勞工雖然沒有感染武漢肺炎,但因有接觸疑慮,而須實施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該如何請假?
A:
- 非屬職業上原因,若勞工未感染武漢肺炎但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自行居家休養隔離者,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分別可支領半薪(1年內30日)、無薪、全薪,或可與雇主協商調整工作時間。
- 若勞工係因執行職務因素須實施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雇主應照給工資。
Q3:勞工沒有感染武漢肺炎,亦未受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而實施自主健康管理者,該如何請假?
A:
- 若勞工自主實施健康管理,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分別可支領半薪(1年內30日)、無薪、全薪。
- 若雇主認為勞工已收到自主管理通知書,對其出勤有所疑慮,主動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雇主仍應照給工資。
Q4:若家人因病或因受自主健康管理要求需要親自照顧,該如何請假?
A:勞工可請事假、特別休假或家庭照顧假。另家庭照顧假全年可請假天數為 7 天, 不給薪。如果勞工提出家庭照顧假申請,公司不能拒絕,也不能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防疫照顧假Q&A
Q1:基於防疫的必要措施,中小學配合指揮中心延後開學之決策,勞工權益可以請什麼假?
A:
- 為因應武漢肺炎,基於防疫需要,中小學延後開學2週,勞工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於2月11日至2月24日間向雇主請請「防疫照顧假」。
2.因為這是為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所以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Q2:如果雇主不給假,如何處理?
A:
1.勞工配合防疫照顧需求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之處分。
2.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Q3:防疫照顧假是公假?還是家庭照顧假?
A:
1、「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希望勞雇雙方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2、此一特別措施是因應中小學延後兩星期開學的配套,使有12歲以下子女之受僱家長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
Q4:中小學都配合指揮中心延後開學,只有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可以請「防疫照顧假」嗎?國、高中家長可以請什麼假?
A:
有鑑於 12歲以下之學童不宜獨自留於家中,特訂定「防疫照顧假」提供有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多一個選擇,另外國、高中職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或公私立幼兒園因自主停課者,家長其中1人亦得請防疫照顧假。國、高中家長之子女如非身心障礙者如有照顧需求,仍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關係科
Q1:如果勞工請防疫照顧假而被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或其他不利益處分,怎麼辦?
A1: 本市勞工朋友如因本次武漢疫情於職場上遇有勞資爭議,勞資雙方私下協商不成,其中一方皆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化解爭議。
Q2:如果事業單位因本次武漢疫情致營運困難須大量解僱勞工,該怎麼處理?
A2: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60日之限制。且應遵照勞動法令給付資遣費等相關費用,避免損及勞工權益。
就安科
Q1:因新冠肺炎疫情致事業單位訂單減少與員工協議休無薪假時,勞工局提供什麼補助措施?
A:勞工局將提供業者全額免費訓練:
1.輔導業者申請勞工大學產業員工專班:
(1)申請資格:設立於本市之業者,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或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2)開班人數:同一業者或跨單位,學員達10人以上即可開班。
(3)辦理方式:112年度共可提供業者400小時之產業員工專班課程,每1業者原則最高可申請64小時課程,將由專人協助評估診斷並給予課程建議,以量身規劃符合企業所需之專班課程。
(4)辦理費用:本局全額補助。
(5)聯絡窗口:許小姐04-22289111#35614
Q2: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事業單位,不得不資遣員工時,勞工局如何協助業者?
A:協助業者辦理資遣通報作業,如業者評估需資遣員工,由本局指派專人與業者聯繫,並輔導協助業者依規於員工離職前10日辦理資遣通報作業,並依被資遣員工需求轉介就業媒合服務或職業訓練。
聯絡窗口:劉先生04-22289111#35609
Q3:中小學配合指揮中心延後開學,只有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可以請「防疫照顧假」嗎?國、高中家長如有照顧需求可以請什麼假?
A:基於防疫需要,中小學延至2月25日開學,勞工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國、高中家長如有照顧需求,可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請家庭照顧假,也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計算,全年共計7日,父母雙方可分別依此規定請假。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聯絡窗口:季小姐04-22289111#35604
就服處
Q1:請問因為無薪假想要找工作,可以去哪裡做登記?
A:為促進民眾順利就業,就業服務處提供「單一窗口、專人服務」之一站式就業服務,如有就業需求可至下列各就業服務站(台)辦理求職登記:
據點名稱 |
電話/傳真 |
地址 |
服務區域 |
---|---|---|---|
豐原就業服務站(勞動部委辦) |
電話:04-25271812 |
臺中市豐原區社興路37號 |
備註:受理失業給付 |
沙鹿就業服務站(勞動部委辦) |
電話:04-26231955 |
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658號1樓 |
|
臺中就業服務站(勞動部委辦) |
電話:04-22225153 |
臺中市中區市府路59-1號 |
|
市府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22289111 傳真:04-22520674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1樓 |
北區、西區、西屯區、北屯區、南屯區 |
仁和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2808369 |
臺中市東區仁和路362-1號(勞工服務中心) |
東區、中區 |
大里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4852742 |
臺中市大里區新光路32號(兒童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 |
大里區、太平區、霧峰區、烏日區、南區 |
東勢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5771761 |
臺中市東勢區豐勢路518號(東勢區公所) |
東勢區 |
大肚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6982240 |
臺中市大肚區沙田路二段646號(大肚區公所) |
大肚區、龍井區、沙鹿區、梧棲區 |
大甲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6801493 |
臺中市大甲區民權路52號(大甲區公所) |
大甲區、外埔區、大安區、清水區 |
中科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5607437 |
臺中市大雅區中科路6-1號(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工商大樓1樓) |
中部科學園區所屬區域 |
潭子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5346908 |
臺中市潭子區台中加工出口區建國路1號(加工區管理處大樓) |
潭子區 |
大雅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5605892 |
臺中市大雅區雅環路二段299號一樓(大雅區公所第二辦公室) |
大雅區 |
神岡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5631565 |
臺中市神岡區神圳路2-1號(神岡區公所第二辦公室) |
神岡區 |
后里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5584691 |
臺中市后里區福音路89號(后里調解委員會) |
后里區 |
石岡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5811151 |
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134號2樓(石岡社會福利館) |
石岡區 |
新社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5810882 |
臺中市新社區復盛里興社街二段28之1號(新社區公所) |
新社區 |
和平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5943083 |
臺中市和平區南勢里東關路三段156號(和平區公所大廳1樓) |
和平區 |
龍井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6352049 傳真:04-26355045 |
臺中市龍井區沙田路4段247號(龍井區公所) |
龍井區 |
中港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6595180 傳真:04-26595042 |
臺中市梧棲區大觀路6號 (經濟部中港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2樓) |
中港加工出口區 所屬區域 |
大安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6714034 傳真:04-26715477 |
臺中市大安區中山南路356號(大安區公所) |
大安區 |
清水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6283542 傳真:04-26277392 |
臺中市清水區鎮政路101號(清水區公所) |
清水區 |
梧棲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6584167 傳真:04-26584521 |
臺中市梧棲區雲集街70巷1號(梧棲區公所) |
梧棲區 |
外埔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6837952 傳真:04-26838046 |
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390號(外埔區公所) |
外埔區 |
太平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2799570 傳真:04-22750421 |
臺中市太平區中平路144號 (太平區公所) |
太平區 |
烏日就業服務台 |
電話:04-23367438 傳真:04-23379061 |
臺中市烏日區新興路316號 (烏日區公所) |
烏日區 |
霧峰就業服務台 (由專人定期駐點於霧峰區公所) |
電話:04-23308102 傳真:04-23396250 |
臺中市霧峰區四德路10號(霧峰區農會) 臺中市霧峰區大同路20號(霧峰區公所) |
霧峰區 |
Q2請問因為放無薪假後失業,想要辦理失業給付,要怎麼辦理呢?
A:有關失業給付申請,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被保險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等文件至本府豐原就業服務站(勞動部委辦)(04-25271812)、沙鹿就業服務站(勞動部委辦)(04-26624191)或台中就業中心(勞動部所屬就業中心)(04-22225153)辦理登記。
Q3如經就業服務處推介並穩定就業後,有什麼補助可以申請嗎?
A:如經就業服務處推介穩定就業,勞工局整合了中央及市府相關資源,辦理青年「就業金安薪方案」,說明如下:
第一金、跨域補助金:
為增加青年跨域就業之動機,減少因距離所致就業障礙,提供18-29歲以下初次跨域尋職青年異地求職交通補助金,推介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青年異地就業後,提供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
跨域補助金 |
金額(新臺幣) |
---|---|
交通補助金 |
每月發給1,000~3,000元,最長發給12個月。 |
搬遷補助金 |
核實發給,最高發給30,000元。 |
租屋補助金 |
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發給12個月。 |
第二金、短期職場適應金:
弱勢青年經諮詢推介至「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用人單位進行職場學習者,提供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二年內合計補助最長6個月:
短期職場適應金 |
金額(新臺幣) |
---|---|
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
正常工時:每人每月按公告之基本工資核給津貼3個月 |
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按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每週不得超過35小時 |
第三金、上工獎勵金:
鼓勵失業青年勞工受僱特定行業或就業於本市公告行業:
上工獎勵金 |
金額(新臺幣) |
注意事項 |
---|---|---|
臺中市獎勵青年就業作業要點 |
連續就業滿14日即時獎勵3,000元(失業3個月) |
需設籍本市並推介受僱於本市特定行業 |
連續就業滿3個月獎勵10,000元 |
||
連續就業滿6個月獎勵12,000元 |
||
缺工就業獎勵 |
每月核發5,000至7,000元 |
經推介受僱於特定製程、三班制產業、照顧服務工作 |
獎助最長18個月,最高10萬8,000元 |
Q4 如果我在找工作期間有經濟困難,是否有其他補助可以申請呢?
A:若是在尋職期間有經濟困難可參考勞工局弱勢勞工就業協助要點,說明如下:
1.弱勢勞工適用對象為,符合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非自願離職者、藥癮者、職業災害勞工、街友、新住民、弱勢青少年(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且未升學未就業、偏遠地區或高危機高關懷青少年)及其他經就服員評估後認定需要協助者等任一資格者。
2.補助項目包含生活補助、住宿補助及就業獎勵,其中生活補助每人補助一次以新臺幣6,000元為原則,至多得延長補助至二次,合計新臺幣12,000元為限。而住宿補助是每人可補助一個月房租,以新臺幣6,000元為原則,至多得延長補助至二次,合計新臺幣12,000元為限。另外,經由就業服務處推介就業且已領取本要點生活補助,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三個月且月投保薪資達基本工資者,經評估仍有經濟需求,核發新臺幣6,000元,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勞檢處
Q1 哪些事業單位之工作者須要配戴口罩?
A1 有感染之虞醫療院所,其所有工作者應全程配戴口罩。
Q2現階段職場防疫是否強制所有勞工於工作場所中皆須配戴口罩? 另雇主是否能禁止勞工配戴口罩?
A2現無感染之虞的各行業廠場,無需強制勞工一律戴用口罩,但如勞工自行配戴也不能禁止。
Q3依據職安署所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對於高風險場所應置備口罩,但是現在口罩採實名制購買,公司買不到口罩,會不會受罰?
A3現階段除醫療院所外,配合職安署政策,目前採取輔導、宣導等措施協助事業單位,雇主無須擔心受罰。
Q4除了配戴口罩外,一般事業單位應如何落實職場防疫?
A4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建議,除醫療院所以外,目前無感染之虞的各行業廠場,無需強制勞工一律戴用口罩,建議雇主應採取以下職場防疫措施:
(1)實施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建立體溫量測及篩檢措施,加強勞工健康管理。
(3)加強工作場所各區域之清潔及保持通風,有感染之虞者應強化地板、牆壁、器具及物品等之消毒。
(4)強化職場感染預防及勞工自我防護之教育訓練。
(5)盡量避免赴疫區出差或旅遊,如有至疫區返回者應留意勞工個人健康狀況。
Q5雇主對於高風險作業勞工,管理方面應注意哪些事項?
A5
(1)針對醫療院所、處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檢體之醫學實驗室等高風險事業單位,應建置緊急應變策略及程序,對進出高風險工作場所之醫事人員、承攬商勞工及派遣勞工(如清潔人員、傳送人員等)加強管理,置備充足且合格有效之安全衛生防護具(如有明確暴露及感染之虞者,防護口罩等級至少在N95以上),並使勞工確實使用,同時應加強工作場所之清潔與消毒。
(2)針對醫療機構人員照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例時,雇主應提供適當之個人防護具(如N95 口罩、防護面罩、防護衣等)。
Q6目前職業安全衛生宣導會暫停辦理,請問人民申請案(如復工會議、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會議等)是否也會停辦呢?
A6對於近期(2/15前)舉辦之非急迫性會議,已於1/30日在網站公告並電話通知事業單位暫時取消,改期辦理。但對於人民申請案等急迫性會議(如復工會議、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會議等),因有需求性以及時效性仍須照常舉行,將開會地點安排於通風條件較為良好之會議室,並加強消毒以及量測體溫等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