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就業安全科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609及分機35611
聯絡人:劉先生及楊小姐
連絡地址:407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4樓
傳真:04-22544877
「法源依據」: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 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 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違者依同法第6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2月8日 台勞職業字第08982號函及職業訓練局92年11月11日職業字第0920059015號函亦釋明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 條但書及第20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如下: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業務 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 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通報方式」:
(1)書面通報: 請至網頁下方檔案下載處下載資遣通報名冊空白表格,填妥後蓋公司大小章以書 面掛號郵寄通報,一式二份,一份寄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正本)(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4樓)、一份公司留存。通報日期以郵戳為憑(非以本局實際收件日)。
(2)線上通報: 若事業單位已申辦工商憑證,且員工工作地於臺中市,請至網頁下方「線上資遣 通報」系統,使用工商憑證即可登入辦理。
※ 本「線上資遣通報」系統只能使用「工商憑證」登入,使用其他憑證(如自然人憑證等)無法登入。(申請工商憑證,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查閱「憑證申請」流程)
※「本系統建議使用google chrome瀏覽器,並請務必安裝最新版本HICOS元件」。登入安裝元件出現帳號不存在或HICOS元件安裝環境檢測有問題時,請與e政府平台客服中心(電話02-21927111)聯絡,避免無法成功開啟通報頁面,或無法完成通報動作。
※若遇本局線上資遣通報系統維修或故障時,為便利事業單位辦理本項通報,請下載資遣通報名冊空白表格填妥後,先以傳真方式至04-22544877,並請於備註欄上加以註記「線上系統無法使用」,本局將以當日作為通報日建檔入案備查,事業單位仍必須於3日內將通報名冊正本以書面掛號郵寄至本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4樓),如仍有相關問題,請逕洽04-22289111分機35609、35611本局就業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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