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就業安全科
聯絡人:王小姐
聯絡電話:22289111分機35615
職業機構簡介
(一)依職業訓練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職業訓練,指為及培養提昇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職業之實施,分為訓練、技術生、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
(二)另依職業訓練法第五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三)再按職業訓練法第六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置,應經中央主管機關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接受委託,辦理訓練。”
有關職業訓練機構設定及管理相關資料請由下列檔案下載。(本資訊無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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