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雇主營運所需人力,修訂製造業、屠宰業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採計範圍,並將紅磚業得聘僱外國人核配比率歸類於25%;另將芳香劑製造業、塑膠清掃用具製造業、砂石碎解加工業等行業納入附表6,爰修正本標準第14條之7、第19條之4及第13條附表6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