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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再設計

職務再設計工作好助力
職務再設計工作好助力

洽辦單位:福利促進科
聯絡人:林先生
聯絡電話:22289111分機35426

 

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一樣,都希望擁有公平的就業機會,但由於其生理或心理功能的限制,在工作上或多或少會產生許多的困難及不便。為身心障礙者進行「職務再設計」是協助其順利進入職場及穩定就業的重要措施,許多成功實例顯示,經過職務再設計改善後,身心障礙者原來無法勝任的工作,往往得以和正常人一樣工作。此外,經由職務再設計更增加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意願,進而開創更多的就業機會。

 

適用對象
(113/5/2修正)
1.身心障礙者。
2.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者證明者。
3.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4.劣耳聽力閾值在四十分貝以上,且與優耳聽力閾值相差二十五分貝以上,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單側聽損者。
5.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之情事,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下列人員或單位,得向本局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
(113/5/2修正)
1.適用對象所定人員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2.僱用適用對象所定人員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3.自營作業者。
4.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5.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6.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應備文件(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113/5/2修正)
1.申請書。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4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本人申請者免附)。
5.僱用單位(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6.僱用承諾書、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投保證明、僱用證明、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相關證明。
7.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或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8.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9.其他經勞工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應備文件(未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113/5/2修正)
1.申請書。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依所提診斷或鑑定類別擇一檢附:
(1)醫療院所確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
(2)精神科專科醫生確診精神疾病之診斷證明。
(3)勞動部指定之醫療單位所開具之近六個月內聽力鑑定證明。
(4)有效或有效期間屆滿次日起五年內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4.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本人申請者免附)。
5.僱用單位(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6.僱用承諾書、勞工保險投保證明、僱用證明、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相關證明。
7.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 (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8.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9.其他經勞工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補助範圍 1.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2.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3.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4.改善工作條件:
(1)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如職場適應輔導、彈性工作安排等。
(2)為身心障礙者就業提供所需手語翻譯、聽打服務、視力協助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5.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作,如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共同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等。
6.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改善時機(113/5/2修正) 1.有意願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於辦理招募面試作業時,需要評量工具或相關專業人力協助。
2.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
3.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4.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之就業輔具,或其他與求職面試、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5.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
6.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
7.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者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
8.身心障礙者接受以就業為目標之職業訓練,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9.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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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法律權益,一般行政,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2-05
  • 發布日期: 2024-03-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3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