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福利促進科
聯絡人: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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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輔導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學費補助計畫
壹、目的: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增加就業機會及技能,使生活穩定,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補助國家考試係包含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以考選部每年公告之考試資訊為依據)。申請補助期間:
(一)自公告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10日止。
(二)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項經費用罄止。
貳、申請資格:申請本計畫補助者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報名參加課程當時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且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非現任公職。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
三、未曾獲本局、其他機關(構)或團體相關國家考試補習補助者。
參、補助標準如下:
一、第一階段: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面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函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二、第二階段: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再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面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函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三、前項補助,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且提出申請日期皆需於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
肆、申請期限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參加補習課程或購買函授教材後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含切結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
(五)學員證影本(函授免附)。
(六)其他文件如附件。
二、申請人經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應於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含切結書)。
(二)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其他文件如附件。
伍、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項經費用罄止。申請人如有虛報不實者經查核屬實,除應繳回補助款外,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注意事項:
一、申請表及附件請單面列印。
二、補助金額請以國字填寫: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