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法令公告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轉知)勞動部修正發布「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一、第四點:本計畫之參訓勞工,指因重大災害、景氣情勢變動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等事由,而與受僱之事業單位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時,並利用該時段參加訓練課程之年滿十五歲以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新增「同意減少正常工時」。另新增資格條件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逾六十五歲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人員,經其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
二、第九點:
(一)修正第一項第四款。修正工作人員費為:
1.於正常工作時間內,依訓練課程需要編列。
2.依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並按工作時數覈實支給。
3.工作人員為事業單位人員者,領取工作人員費之工作時段不得與其參訓領取訓練津貼之時段重疊。
(二)新增第一項第五款。訓練以在事業單位內部辦理為原則,有於非自有場地辦理之必要者,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並檢據覈實報銷。
三、第十二點:新增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計畫前,應於本署所建置之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並一次提出減少正常工時期間之訓練計畫,且完成上傳程序。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分署提出申請辦理訓練。另修正第一項第五款為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及投保名冊影本。修 正第一項第六款為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及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四、第十三點:修正事業單位變更課程內容,應於計畫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之前三日於本計畫資訊系統提出,並經分署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但變更後課程,以同一大類為限。
五、第十四點:新增第二項第六款訓練紀錄表,第二項第六款訓練紀錄表,事業單位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且應提供至少二張課間照片,且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人員、講師及授課內容,以供審核。
六、第十五點:新增參訓勞工參加第六點之課程,應於申請補助訓練津貼前,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回報參訓結果。前項訓練補助或訓練津貼之請領期間,事業單位或參訓勞應於分署所核定之訓練計畫期間結束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
七、第十七點:新增第一項第一款未符合第四點規定,不予補助。新增第一項第二款所屬事業單位已撤回減少正常工時之通報,不予補助。新增第一項第四款未依第十五點第四項規定所定期間提出申請,不予補助。新增第一項第五款未依時限回報參訓結果,該次課程之訓練津貼不予補助。新增第一項第十二款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本署或分署不定期訪視、訪談或視訊查核,不予補助該參訓勞工訓練津貼。
八、第十九點:新增第一項第六款經相關機關查獲有提供不實僱用或減少正常工時之情事。新增第三項分署自前項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本署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就業訓練,政令政策,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6-23
  • 發布日期: 2022-06-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