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者,除勞工請假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員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員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超過10日,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二、所稱「不利之處分」,參酌實務判決、裁決或勞動法令所列不利之處分的態樣,例如: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例如:優惠機票、排班權)、考績等,都包含在內。
一、員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者,除勞工請假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員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員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超過10日,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二、所稱「不利之處分」,參酌實務判決、裁決或勞動法令所列不利之處分的態樣,例如: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例如:優惠機票、排班權)、考績等,都包含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