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受景氣影響企業營運,有停工或減產之需求,應本誠信原則與勞工協商並經勞工同意後,暫時實施減班休息並至遲於實施前1日由雇主向勞工局通報。為了避免雇主與勞工約定實施減班休息後未即時向勞工局通報,致影響勞工局提供受減班休息勞工就業安定相關措施及其後續請領權益,勞動部於114年12月2日修正「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勞工可以自行憑協議書向勞工局通報實施減班休息,以利儘快獲得僱用安定措施等資源協助。
勞工局說明,若是雇主僅口頭與勞工約定減班休息,勞工無法提出減班休息書面協議書,勞工可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如經調解成立者,得以調解紀錄替代減班休息書面協議書向勞工局進行減班休息通報。如調解不成立者,勞工局會進一步向雇主查證,如經確認有實施減班休息情事,勞工局將逕行列入通報案件,使勞工可盡速獲得減班休息後相關就業安定措施協助。
勞工局長林淑媛提醒,現行勞動法令並無「無薪假」一詞,正確應稱為「減班休息」,如雇主與勞工協商暫時實施減班休息,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對於按月計酬勞工,每月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28,590元,115年起不得低於29,500元;部分工時人員,則依原約定時薪及減少時數減發工資,且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仍應續保及提繳。另實施減班休息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後方得為之,如雇主片面違法實施減班休息而扣發勞工工資,法律上應屬無效,且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就所生工資差額,勞工得請求雇主補發,且勞工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如有未依法給付工資者,勞工得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經實施勞動檢查發現確有違法,得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本局已於官方網站建置「因應美國關稅勞工局協助方案」專區,針對「安心就業」、「職能充電」、「安穩僱用」、「失業再就業」、「職場接軌」、「勞工保護」等6大面向提供20項服務措施,「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僱用安定」或本局其它協助資訊均已置放專區,減班休息通報表件得至勞工局官方網站的「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專區」下載,如有需求者,得逕至官方網站查詢利用。若仍有減班休息或其它勞動權益問題,可電洽本府1999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新市政服務中心文心樓1樓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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