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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針對外送平台併購,所屬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協助事項

一、企業併購勞動權益規定

    依據企業併購法第16條規定,併購後存續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30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10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另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存續公司應予以承認。

    復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如未獲商定留用之勞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勞退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退新制)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二、本局協助外送員權益保障事項

(一)辦理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

     為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勞工局定期舉辦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說明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常見違法態樣、案例,藉由實務議題之探討並輔以問題交流等方式進行,以協助雇主透過自我檢核以完善相關勞動條件管理制度,課程詳情及報名可至勞工局網站「互動交流/線上活動報名」查詢報名。

(二)提供勞動法令諮詢服務

    如有勞動法令疑義,勞工局提供勞動法令專人電話諮詢服務(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04-2227-6526或本府1999專線),另於市府大樓文心樓一樓聯合服務中心設有臨櫃諮詢服務,由專人提供最新勞動法令資訊及回答勞動權益問題。

(三)協助勞資爭議處理

    新舊雇主之間針對外送員是否留用、給予預告期間及資遣費等僅適用於僱傭關係,外送員之勞資關係究屬僱傭或是承攬關係尚無明確之規範,惟外送員如有勞資爭議之情形發生,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外送平台業者或外送員均可填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受理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首頁/勞工服務/勞資關係/勞資爭議-相關表件下載-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或透過網路持自然人憑證線上操作申請調解,俾儘速安排調解會議,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5-17
  • 發布日期: 2024-05-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