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曆春節連假自2月8日至2月14日,其中農曆除夕及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皆為法定休假日,遇勞工原工作日者,應予放假並發給工資;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請勞工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若應放假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事業單位若想比照今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變形工時之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將週期內之工作日與休息日對調,以形成連假。
勞工局說明,若事業單位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及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運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之規定,即可將原約定工作日(2月8日)與原約定休息日(2月17日)對調;至2月10日(週六)大年初一與2月11日(週日)大年初二,由於適逢原休息日及例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必須擇日補假,而補假之日期為2月13日及2月14日,形成7日連假。
勞工局長林淑媛呼籲,不論是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皆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另,工資給付日由勞雇雙方約定,春節連假期間如適逢事業單位的發薪日,未能提前發放,至遲也須按原定之期日發薪,以符合法令規定。如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遇有勞動權益問題,或希望了解最新勞動法令修法動態,可至勞工局網站查詢相關問題,亦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1999專線)或逕洽勞工局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