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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元旦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元旦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1月1日(元旦)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屬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當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並照給工資。如因業務需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雇主也可事前與個別勞工協商同意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調移,且應明確約定調移日期,經調移後的原國定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資無需加給,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工局說明,113年元旦適逢週一,如當日原訂為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後排定並應將該補休日性質視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之權利,無論月薪制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只要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雖工作形態不一,但都適用上述休假規定。 

      勞工局呼籲,113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月薪從現行2萬6,400元調至2萬7,470元;時薪也由176元調至183元,雇主在核算勞工工資時,務必注意不得有低於法定標準計給之情況,以免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應遵照法令並保障勞工休假權利。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市府1999服務專線,也可逕洽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27
  • 發布日期: 2023-12-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