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福利促進科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404、35405、35411~35415
一、對象:職業災害發生時年滿十五歲以上設籍於臺中市之本國籍勞工(不包括自營作業者及雇主),於工作場所中因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而致死亡(不包括通勤職災)。
二、申請期限:慰問金申請應於職業災害死亡事實發生日起或其他經勞工保險局、勞動部核定為職業災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三、發放標準:依職業災害死亡時間,以當年度規定之發放標準,發給家屬職災死亡慰問金。
四、應備文件:
1.領據。
2.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需附法院判決書。
3.勞工保險局職災死亡給付或勞動部核定函影本。
4.無勞工保險身分者須附上其他足以證明職業災害死亡之文件。
5.現戶全戶戶籍謄本由本局至臺中市政府人民申請案免書證免謄本便民服務系統查調,請領人與職業災害勞工非屬同一戶籍者,本局則分別查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