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洽辦單位:福利促進科
聯絡人:蔡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416
為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本局辦理職能復健津貼、參訓補助、僱用職災勞工補助及輔助設施補助。
一、補助對象內容及標準
(一)職災勞工
●職能復健津貼
於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強化訓練,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以180日為限。
●參訓補助
於勞動部特約之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機構進行強化訓練,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以180日為限。
(二)僱用職災勞工之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1.原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協助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30至50計算發給。本項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2.新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並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申請僱用職災勞工補助。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50至70計算發給。本項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輔助設施補助
事業單位提供職災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得於提供輔助設施後90日內申請補助,每一職災勞工同一職災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
二、申請流程
(一)檢附申請資料送本局進行核定。
(二)本年度補助款用罄後,本局得公告停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