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洽辦單位:福利促進科
聯絡人:蔡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416
為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本局辦理職能復健津貼、參訓補助、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輔助設施補助。
一、補助對象內容及標準
(一)職災勞工
- 職能復健津貼
於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強化訓練,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以180日為限。
- 參訓補助
於勞動部特約之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機構進行強化訓練,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以180日為限。
(二)僱用職災勞工之事業單位
- 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114年9月1日起停止受理)
1.原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協助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30或50計算發給。
2.新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並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申請僱用職災勞工補助。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50或70計算發給。
3.本項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公告》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停止受理「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申請案 說明: 一、本府勞工局辦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因「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經費即將用罄,故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起停止受理,申請之事業單位應於受理截止日(中華民國114年8月31日)以前完成送件申請(以郵戳為憑)。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本項補助請求權時效為10年,爰事業單位如有申請需求,可俟下一年度(115年)再提出申請。 |
- 輔助設施補助
事業單位提供職災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得於提供輔助設施後90日內申請補助,每一職災勞工同一職災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
二、申請流程
(一)檢附申請資料送本局進行核定。
(二)本年度補助款用罄後,本局得公告停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