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勞工服務 > 特殊身分勞工 > 職災勞工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說明會
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說明會

洽辦單位:福利促進科
聯絡人:蔡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416

為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本局辦理職能復健津貼參訓補助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輔助設施補助

一、補助對象內容及標準

(一)職災勞工

  • 職能復健津貼

於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強化訓練,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以180日為限。

  • 參訓補助

於勞動部特約之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機構進行強化訓練,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以180日為限。

 

(二)僱用職災勞工之事業單位

  • 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114年9月1日起停止受理)

1.原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協助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30或50計算發給。

2.新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並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申請僱用職災勞工補助。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50或70計算發給。

3.本項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公告》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停止受理「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申請案

說明:

一、本府勞工局辦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因「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經費即將用罄,故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起停止受理,申請之事業單位應於受理截止日(中華民國114年8月31日)以前完成送件申請(以郵戳為憑)。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本項補助請求權時效為10年,爰事業單位如有申請需求,可俟下一年度(115年)再提出申請。

  

  • 輔助設施補助

事業單位提供職災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得於提供輔助設施後90日內申請補助,每一職災勞工同一職災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

二、申請流程

(一)檢附申請資料送本局進行核定。

(二)本年度補助款用罄後,本局得公告停止申請。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8-22
  • 發布日期: 2023-06-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