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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112年2月15日勞動條1字第1120147588號函,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未合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1.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325日台(77)勞動2字第04895號函,所稱「動員月會」所敘未明,爰此函釋停止適用。

2.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78日台(82)勞動1字第29269號函釋,因各主管機關如認管轄權有爭議,應依行政罰法第31條規定,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且「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僅係行政規則且針對管轄權並無明確規定,不宜排除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規定之適用,爰此函釋停止適用。

3.檢附勞動部原函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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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18
  • 發布日期: 2023-02-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