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3月25日台(77)勞動2字第04895號函,所稱「動員月會」所敘未明,爰此函釋停止適用。
2.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7月8日台(82)勞動1字第29269號函釋,因各主管機關如認管轄權有爭議,應依行政罰法第31條規定,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且「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僅係行政規則且針對管轄權並無明確規定,不宜排除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規定之適用,爰此函釋停止適用。
3.檢附勞動部原函影本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