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工婚假請休期間依該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勞工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惟由於國際疫情仍嚴峻,為使勞工能有較彈性之婚假規劃,勞工如無法於前開規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 另「疫情結束」係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 檢附原函及該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供參(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