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勞工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7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37432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府授法規字第105024181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06月29日府授法規字第1070143568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03月10日府授法規字第10900472022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勞工福利,並使臺中市勞工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發揮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本中心場地供辦理勞工教育訓練研習、本局指定之勞工服務,以及經本局核准之其他項目使用。
第四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辦理活動或展示者,應於使用前七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及節目單向本局提出。
前項申請經核准者,應於使用前三日繳納場地使用費、空調燈光費、清潔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但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本市勞工團體、身心障礙團體及原住民團體得免繳納保證金。
前項之保證金、場地使用費、空調燈光費及清潔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五條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場地使用費用及空調燈光費五折優待:
一、政府機關、學校舉辦各項活動。
二、本市各總工會及產、職業工會舉辦各項活動。
三、本市各里辦公處舉辦各項活動。
四、本市議會及本市籍民意代表舉辦各項活動。
五、本市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團體舉辦各項活動。
六、公益團體辦理非營利之公益活動。
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者,經本府許可得酌予減收費用。
第六條
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有關勞工活動,得免費使用場地。
政府機關、學校配合中央政策辦理之活動,經專案核准得依照中央機關核列之場地費收取相關費用。
第七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各場地之單位或個人,除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使用外,經核准後放棄使用時,應於預定使用日三日前向本局申報,其保證金沒收四分之一。但以原應繳納場地使用費二分之一為限;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其保證金沒收二分之一。但沒收金額不得逾原申請時應繳納場地使用費。
第八條
勞工團體使用本中心場地作為辦公使用,應與本局簽訂契約並經公證方式辦理。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
二、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
三、違反第三條使用規定。
四、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
五、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活動項目顯有影響安寧或已影響安寧,經勸導而不改善。
七、毀損建築設備或有毀損之虞,經本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八、一年內曾借用場地違反本中心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九、各種政治活動、宗教講座、佈道或法會儀式等。
十、推銷商品、商業行銷廣告、促銷販售或其他商業行為。
十一、申請內容顯不適在本中心辦理之活動。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申請使用場地經停止使用者,其已繳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條
本中心開放時間由本局訂定並公告之。
第十一條
本中心燈光、音響、舞臺吊具等各項設備,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並不得臨時裝置耗電量大之電器或設備。
使用本中心建築物及其他設備應注意維護,並不得擅自拆卸或攜出,非經本中心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搬動;使用完畢應恢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賠償。場地之佈置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
第十二條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後未經沒收者,二星期內無息退還。但使用單位或個人未將場地清理恢復原狀者,本局得運用保證金,代為執行,不足之數並追償之。
第十三條
本中心各項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均應登記並列冊管理。
第十四條
使用本中心各場地,同一時間在場人數不得超過該場地最大容納人數。
前項各場地最大容納人數由本局另於網站公告。
第十五條
本中心及其業務,得全部或部分委外經營。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訂各項收費基準,應依規費法規定送臺中市議會備查後公告之,調整時亦同。
第十七條
本中心所得均應繳入市庫,並編列預算作為本中心人事及管理費用。
第十八條
本中心場地使用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四條附表:臺中市勞工服務中心場地保證金、場地使用費及清潔費收費基準
收費場所 |
項目 |
售票每單元(新臺幣/元) |
不售票每單元(新臺幣/元) |
---|---|---|---|
活動中心 |
場地使用費 |
六千元 |
三千元 |
空調燈光費 |
三千元 |
三千元 |
|
預(排)演(含燈光、空調費) |
五千元 |
五千元 |
|
清潔費 |
一千元 |
一千元 |
|
教室(小型) |
場地使用費 |
二千元 |
|
清潔費 |
五百元 |
||
教室(中型) |
場地使用費 |
三千元 |
|
清潔費 |
五百元 |
||
教室(大型) |
場地使用費 |
四千元 |
|
清潔費 |
五百元 |
||
會議室(小型) |
場地使用費 |
二千元 |
|
清潔費 |
五百元 |
||
會議室(中型) |
場地使用費 |
三千元 |
|
清潔費 |
五百元 |
||
會議室(大型) |
場地使用費 |
四千元 |
|
清潔費 |
五百元 |
||
簡報室 |
場地使用費 |
四千元 |
|
清潔費 |
五百元 |
||
戶外廣場 |
場地使用費 |
三千二百元 |
|
清潔費 |
一千元 |
||
藝文展覽廳 |
場地使用費 |
一千元 |
|
清潔費 |
五百元 |
||
視聽室 |
場地使用費 |
三千七百元 |
|
清潔費 |
五百元 |
||
韻律教室 |
場地使用費 |
三千七百元 |
|
清潔費 |
五百元 |
||
交誼室 |
場地使用費 |
四千元 |
|
清潔費 |
一千元 |
備註:
一、本中心大型場地為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中型場地為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小型場地為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每場次收取三千元保證金。
三、每單元以四小時為計,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超過一小時另加一單元。使用時間自上午八時至晚間九時,每日區分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晚間(六時至九時)三單元。
四、一次申請使用五單元以上場地使用費九折;十單元以上場地使用費八折,並應在一年內(可跨年度)使用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