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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獎勵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機構作業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獎勵本市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發給超額進用獎勵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申請超額進用獎勵金之機構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身心障礙者人數2人以上,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1並有超額事實者。
(二)員工總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67人,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1人以上者。
前項之機構其公、勞保投保單位須設立於本市。
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於獎勵期間應為全時工作者、實際薪資達基本工資、實際工作地點應在本市且仍在職,並在該機構工作達6個月以上,至第7個月起予以獎勵,申請獎勵金係以領取12個月為限。
四、超額進用獎勵金之核發金額以超額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乘以每月7,000元計算發給。
五、申請超額進用獎勵金,應於每年2月1日至28日申請上年度7月至12月之獎勵金。8月1日至8月31日申請當年1月至6月之獎勵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六、申請超額進用獎勵金,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本局提出: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
(二)身心障礙員工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員工薪資明細表。
(四)身心障礙員工勞保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公保加保證明影本。
(五)身心障礙員工薪資銀行轉帳明細表。
(六)上半年或下半年之單位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影本, 公教保險部份應檢附公教人員保險繳納保險費清單影本。
(七)上半年或下半年之單位勞工保險身心障礙被保險人政府補助保險費清單影本。
(八)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資料如為影本,均應加蓋機構大小章。
七、員工總人數應以該機構每月1日依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人數為準。但下列身心障礙人員不得計入獎勵人數:
(一)員工為機構之負責人。
(二)訓練學員。
(三)同一事件已獲得各級政府同性質之補助者。
(四)同一期間受僱於他機構,並計入他機構獎勵人數者。
八、本局受理申請獎勵金案件應書面審核,並得實地查核申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情形,必要時得以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方式作成紀錄,有拒絕配合或有妨礙、規避或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符合規定者,由本局通知檢附領據請領獎勵金,逾期未請領者,視為放棄。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於當年度預算內按收件順序發給,並在年度預算用罄後,公告未能核發獎勵金之機構於本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