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福利促進科聯絡人:李小姐 聯絡電話:22289111分機35402
定額進用條件 |
適用對象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 |
單位人數 |
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 |
員工總人數67人以上 |
進用比率 |
3% |
1%且不得少於1人 |
計算基準 |
1.人數計算日: •以每月1日參加公保及勞保合計之員工總人數為準。 2.不列計情形: •(1)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2)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3.另計情形: •(1)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2)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
差額補助費: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6條:公私立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未達定額進用的比率標準,應於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 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上月之差額補助費。 差額補助費計算方式差額補助費=差額人數X每月基本工資。 (114年度為例,事業單位當月聘僱身障人員不足1人,需繳納28,590元)
繳款帳戶:台中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 繳款帳號:024-002-00041-1。 繳款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
滯納金: 未依期限繳納差額補助費,須加徵「滯納金」,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 計算方式: 滯納金=基本工資X差額人數X滯納金比率0.2%X逾期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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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8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
第38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例外規定 【38】 |
1.員工總人數計算例外單位: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航空站。 2.員工凍結或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
罰則 【96Ⅱ】 |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2項規定,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公告未足額名單 【103】 |
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38條第1、2項規定者,得公告之。 |
◎ 相關連結 ◎
‧定額進用不足額的義務單位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