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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法令宣導
依96年7月11日總統頒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為促進身心障礙就業,提高各義務機關(構)之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率為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率為1%,且不得少於1人(即員工67人至199人者需進用1人,200人以上者則乘以1%取整數計算,以上以類推),其相關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即自98年7月11日開始施行)。
各義務機關(構)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採計方式:
(一)進用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之身心障礙者,每一人以一人計。但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一人以二人計。
(二)進用從事部分工時工作,而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惟達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之身心障礙者,每二人以一人計,但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一人以一人計。
(三)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公立機關、學校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標準之義務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25,250元計算。
定額進用規定之新舊法令對照一覽表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新修訂) |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原條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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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 檻【38】 | 公立:員工總人數34人私立:員工總人數67人 | 公立:員工總人數50人私立:員工總人數100人 |
比 率【38】 | 公立:3%私立:1%(且不得少於1人) | 公立:2%私立:1% |
計算基準【38】 | 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計算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母法) | 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計算員工總人數。(細則) |
加 權【38】 | 進用重度以上,每1人以2人計。 | 進用重度以上,每1人以2人計。 |
例外規定【38】 | 1. 員工總人數計算例外單位: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航空站。2. 員工凍結或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新增)3. 未達基本工資、庇護性就業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新增)4. 部分工時身心障礙者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1/2以上者,進用2人得以1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 1. 員工總人數計算例外單位:警政、消防、關務、法務。2. 部分工時身心障礙者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1/2以上者,進用2人得以1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 |
公告未足額【103】 | 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38條第1、2項規定者,得公告之。(新增) | |
滯納金【103】 |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至完納前一日止,0.2%/日,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新增) |
◎ 相關連結 ◎
‧定額進用不足額的義務單位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