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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雇用相關法規介紹

洽辦單位:福利促進科聯絡人:李小姐  聯絡電話:22289111分機35402

 

定額進用條件
適用對象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
單位人數 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 員工總人數67人以上
進用比率 3% 1%且不得少於1人
計算基準 1.人數計算日:
•以每月1日參加公保及勞保合計之員工總人數為準。
2.不列計情形:
•(1)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2)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3.另計情形:
•(1)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2)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差額補助費: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6條:公私立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未達定額進用的比率標準,應於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
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上月之差額補助費。
差額補助費計算方式差額補助費=差額人數X每月基本工資。
(114年度為例,事業單位當月聘僱身障人員不足1人,需繳納28,590元)

繳款帳戶:台中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
繳款帳號:024-002-00041-1。
繳款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

滯納金:
未依期限繳納差額補助費,須加徵「滯納金」,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
計算方式:
滯納金=基本工資X差額人數X滯納金比率0.2%X逾期天數。 

※法條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8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

第38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例外規定
【38】
1.員工總人數計算例外單位: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航空站。
2.員工凍結或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罰則
【96Ⅱ】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2項規定,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公告未足額名單
【103】
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38條第1、2項規定者,得公告之。

 

 

◎ 相關連結 ◎
‧定額進用不足額的義務單位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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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就業訓練,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1-21
  • 發布日期: 2012-07-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6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