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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協力補助

洽辦單位:福利促進科
聯絡人:邱小姐
聯絡電話:22289111分機35434

 

113年度身心障礙者創業協力補助

 

一、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37條。
(二)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三)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113年度工作計畫。


二、目的:為協助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事業經營,透過營業場
所租金補助,減輕創業初期之壓力與負擔,並協助其事業穩定經營。


三、辦理單位: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四、申請時間:
(一)申請期限: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二)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申請。


五、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設籍並居住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6個月以上者。
(二)年滿18歲以上,65歲以下,且領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且親自經營創業工作。
(四)創業之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本市,且商業、公司或變更負責人登記未超過1年。
(五)非經營公益彩券(電腦型)或運動特種公益彩券者。
(六)未曾申領政府機關之創業營業場所租金補助、創業貸款、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本市摘星計畫創業補助等。


六、補助之限制條件:
(一)租金補助期間不得受僱於他人或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
(二)共同創業者以所創事業之負責人提出申請。
(三)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設籍、居住地及商業、公司或變更負責人登記之期間應自申請日回溯計算。
(四)申請人創業營業場所之房屋不得為申請人、 配偶或雙方二親等內直系親屬所有。
(五)本計畫之補助,每人終身以1次為限。


七、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標準如下:
以本局核准函所載補助期間為準,最長補助2年:
(一)第一年:補助金額為每月實際租金之60%,且每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1萬元;
(二)第二年:補助金額為第一年核定補助金額之50%,每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5千元。
(三)補助期限自核准日當月起算。


八、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含創業計畫及切結書、其他與創業相關之專業證明資料)。
(二)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與雙方二親等內直系親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均須含詳細記事)及前一年度申請人全家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申請人創業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3個月內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四)創業行業之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影本,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含股東名冊)。
(五)申請補助營業場所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六)其他經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九、審查程序:
(一)申請人檢具前條各款文件資料送本局申請。
(二)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查文件是否齊全並前往申請者之營業地點訪視,了解實際營運狀況與房屋使用情形,並撰寫訪視紀錄。必要時得安排創業輔導顧問前往實地輔導,提供改善建議及營運評估,作為審查之參考。
(三)為了解申請人現況能力確足經營創設事業,必要時得邀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職場輔具資源、醫療復健等領域專家提供評估意見以作為審查參考。
(四)必要時得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十、審查原則如下:
(一)創業計畫之合法性、可行性。
(二)創業計畫之自籌款、風險評估及預期收益情形。
(三)申請人曾獲政府核發之專業證照、接受職業訓練結訓、創業諮詢輔導者,優先核准。


十一、本補助經核准者,申請人應分別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前一季(即前三個月)營業場所租金補助之請款手續:
(一)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二)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籍登記資料。
(三)申請補助營業場所之租賃契約書與租金繳交證明影本。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


十二、本局為瞭解受補助人經營情形,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十三、申請人若有正當理由須變更原核准創業計畫相關事項(含事業名稱、營業場所、營業項目等異動或歇業與停業),應先以書面敘明理由報本局核准,另暫停營業期間不予核發補助。


十四、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撤銷原核准補助,停止發給本補助, 並追回補助款:
(一)所檢具之證明文件有隱匿或不實之情事者。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者。


十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廢止原核准補助,停止發給本補助,並追回事實發生後發給之補助款:
(一)未依原核定之創業計畫執行,但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未親自經營事業或將租金補助之營業場所分租、供他人使用。
(三)經法院宣告監護者。
(四)戶籍、營業地址、稅籍資料遷出本市者。
(五)喪失身心障礙者身分或工作能力者。
(六)補助期間受僱於他人。
(七)規避、拒絕或妨礙查訪者。
(八)連續三個月無法經營者。
(九)經營缺失經輔導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

 

114年身心障礙者創業協力補助計畫

一、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37條。
(二)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三)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114年度工作計畫。
二、目的:為協助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事業經營,透過營業場所租金補助及設施設備補助,減輕創業初期之壓力與負擔,並協助其事業穩定經營。
三、辦理單位: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四、申請時間:
(一)申請期限: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
(二)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申請。
五、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設籍並居住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6個月以上者。
(二)年滿18歲以上,65歲以下,且領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且親自經營創業工作。
(四)創業之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本市,且商業、公司或變更負責人登記未超過1年。
(五)非經營公益彩券(電腦型)或運動特種公益彩券者。
(六)未曾申領政府機關之創業營業場所租金補助、設施設備補助、利息補貼或本市摘星計畫創業補助。
六、補助之限制條件:
(一)租金補助期間不得受僱於他人或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
(二)共同創業者以所創事業之負責人提出申請。
(三)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設籍、居住地及商業、公司或變更負責人登記之期間應自申請日回溯計算。
(四)申請人創業營業場所之房屋不得為申請人、 配偶或雙方二親等內直系親屬所有。
(五)本計畫之補助,每人終身以1次為限。
七、本計畫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標準:
依本局核准函所載補助期間為準,最長補助2年:
1.第一年:補助金額為每月實際租金之60%,且每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2萬元;
2.第二年:補助金額為第一年核定補助金額之50%,每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1萬元。
(二)設施設備補助標準:
補助營業所需之必要設施設備(不含耗材、裝潢設施設備維修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但不得超過設施設備申請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八、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
1.申請書(含創業計畫及切結書、其他與創業相關之專業證明資料)。
2.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與雙方二親等內直系親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均須含詳細記事)及前一年度申請人全家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申請人創業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3個月內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4.創業行業之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影本,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含股東名冊)。
5.申請補助營業場所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6.其他經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二)設施設備補助
1.申請書(含創業計畫及切結書、其他與創業相關之專業證明資料)。
2.創業設立登記日前三個月起至辦理請款當月止所購置設施設備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但買受人應以受補助人或其事業為限。
3.所購設施及設備之相片。
申請人請款文件如有欠缺,本局應限期通知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核發當期營業場所租金或設施設備補助款。
九、審查程序:
(一)申請人檢具前條各款文件資料送本局申請。
(二)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查文件是否齊全並前往申請者之營業地點訪視,了解實際營運狀況與房屋使用情形,並撰寫訪視紀錄。必要時得安排創業輔導顧問前往實地輔導,提供改善建議及營運評估,作為審查之參考。
(三)為了解申請人現況能力確足經營創設事業,必要時得邀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職場輔具資源、醫療復健等領域專家提供評估意見以作為審查參考。
(四)申請設施設備補助,本局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並且依據審查結果核發補助金額。
十、審查原則如下:
(一)創業計畫之合法性、可行性。
(二)創業計畫之自籌款、風險評估及預期收益情形。
(三)申請人曾獲政府核發之專業證照、接受職業訓練結訓、創業諮詢輔導者,優先核准。
(四)購買之設施設備是否符合該營業場所所需。
十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經核准者,申請人應分別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前一季(即前三個月)營業場所租金補助之請款手續:
(一)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二)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籍登記資料。
(三)申請補助營業場所之租賃契約書與租金繳交證明影本。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
十二、設施設備補助經核准者,受補助人應於本局書面通知函到之次日起4個月內辦理請款手續;逾期者,核准補助失效。但得依本計畫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十三、本局為瞭解受補助人經營情形,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十四、申請人若有正當理由須變更原核准創業計畫相關事項(含事業名稱、營業場所、營業項目等異動或歇業與停業),應先以書面敘明理由報本局核准,另暫停營業期間不予核發補助。
十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撤銷原核准補助,停止發給本補助, 並追回補助款:
(一)所檢具之證明文件有隱匿或不實之情事者。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者。
十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廢止原核准補助,停止發給本補助,並追回事實發生後發給之補助款:
(一)未依原核定之創業計畫執行,但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未親自經營事業或將租金補助之營業場所分租、供他人使用。
(三)經法院宣告監護者。
(四)戶籍、營業地址、稅籍資料遷出本市者。
(五)喪失身心障礙者身分或工作能力者。
(六)補助期間受僱於他人。
(七)規避、拒絕或妨礙查訪者。
(八)連續三個月無法經營者。
(九)經營缺失經輔導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
(十)虛報、浮報補助款或申請文件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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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就業訓練,社會福利,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26
  • 發布日期: 2013-01-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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