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其立法理由為避免實務上常見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所謂「人員轉掛」服務。該行為禁止,係為規範要派單位不得有事先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如要派單位自行招募及決定派遣人選後,再要求派遣事業單位僱用;或於要派契約屆滿時,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承接僱用原有派遣勞工等情形,即屬違反本項面試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行為之規定(詳如附件檔)。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其立法理由為避免實務上常見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所謂「人員轉掛」服務。該行為禁止,係為規範要派單位不得有事先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如要派單位自行招募及決定派遣人選後,再要求派遣事業單位僱用;或於要派契約屆滿時,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承接僱用原有派遣勞工等情形,即屬違反本項面試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行為之規定(詳如附件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