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客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評估,因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公眾生活便利所需,有配合交通部執行疏運計畫之必要,運作上確有因「時間特殊」而調整例假之需求。經研議後考量汽車客運業勞工之健康福祉及公眾需求,且該業於符合「時間特殊」之例外情形下,確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必要,得於每七日之週期內例外調整例假,惟實施調整例假之期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勞工連續工作不得逾九日。二、勞工單日工作時間逾十一小時之日數,不得連續逾三日。三、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逾十小時。四、連續二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詳如附件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