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小年夜(除夕前一日)、除夕及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為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工資照給,雇主如果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要加倍發給。但是勞資雙方也可以協商同意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對調後,原本的休假日就成為工作日,勞工出勤工作,就沒有加倍給薪的問題。配合「一例一休」的實施,如果農曆除夕及春節剛好遇到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該協商另再選擇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至於哪一天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春節假期如果遇到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應依下面的原則處理:1、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休息日當天出勤,就要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發給休息日加班費。2、如果是勞工的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出勤即是違法,但仍應給予出勤加倍工資。3、除夕到初四如果不是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也沒有與勞工協商調整其他工作日放假,而經勞工同意出勤,則要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2項加倍發給工資。但必須注意的是,勞工的休息日和例假日不一定是星期六和星期日,應該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事業單位如違反上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將處罰新臺幣2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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