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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4條有關輪班制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相關內容?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在換班的時候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2-29
  • 發布日期: 2016-12-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