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勞工服務 > 勞工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平均工資計算時,哪些期間可不計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依本法第2條第4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50條第2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20
  • 發布日期: 2016-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