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2.如事業單位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勞基法第30條或30條之1實施變形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