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2.雇主與勞工之間一定會有「僱傭的關係」,通常以勞工與雇主間具有從屬性之關係,成為判斷是否為勞工的重要依據。勞工通常會有以下特徵:勞工的報酬是提供勞務之對價、勞工有接受管理考核及獎懲等義務、勞工應辦理請假手續、勞工對提供勞務之方法較沒有較大之決定權、勞工通常有出勤紀錄及差勤管理、勞工具有勞務專屬性(不可由別人代替提供勞務)等。
「勞工」要如何認定?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11-04
- 發布日期: 2015-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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