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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

「因應疫情及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常見Q&A(20200213)

 

基準科

Q1:何謂無薪假?法令依據為何?

A1:「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依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勉允與個別勞工協商,採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方式共度難關,惟仍不得逕自為之。 

Q2:未經勞工同意,私自減少勞工工時是否違反相關法令?

A2: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減少勞工工時」,係屬無效之變更,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要求勞工補服勞務,致有延長工時的情況,如未給付加班費,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勞工不同意雇主片面規定減少工時,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Q3:雇主「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注意事項?

A3:依勞動部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實施「無薪休假」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且對於按月計酬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Q4: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可否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實施協商減少工時?

A4:查勞動部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略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急速升溫,各產業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事業單位得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惟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Q5:向本局通報「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作業程序為何?

A5: 依勞動部112年3月29日勞動條3字第1120147765號函,如須實施減班休息,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前1日進行通報,請檢附「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名冊及協議書」、「本年近2個月對比去年同期(或是疫情前108年同期)401報表或403報表,若無前開資料請以其他資料或說明佐證」向本局通報。
 

Q6:如何取得協商減少工時相關法令規定等資訊?

A6:相關資訊可至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局網/企業服務」/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另亦可撥打本局勞動權益諮詢專線04-22289111#35200、#35224(黃小姐)、#35237(劉小姐)、#35210(翁小姐)、

  

 

就安科

 

Q1:因景氣影響致事業單位訂單減少與員工協議休無薪假時,勞工局提供什麼補助措施?

A:勞工局將提供業者全額免費訓練:

1.輔導業者申請勞工大學產業員工專班:

(1)申請資格:設立於本市之業者,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或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2)開班人數:同一業者或跨單位,學員達10人以上即可開班。

(3)辦理方式:112年度共可提供業者400小時之產業員工專班課程,每1業者原則最高可申請64小時課程,將由專人協助評估診斷並給予課程建議,以量身規劃符合企業所需之專班課程。

(4)辦理費用:本局全額補助。

(5)聯絡窗口:楊小姐04-22289111#35614

 

Q2:因景氣影響致事業單位,不得不資遣員工時,勞工局如何協助業者?

A:協助業者辦理資遣通報作業,如業者評估需資遣員工,由本局指派專人與業者聯繫,並輔導協助業者依規於員工離職前10日辦理資遣通報作業,並依被資遣員工需求轉介就業媒合服務或職業訓練。

聯絡窗口:劉先生04-22289111#35609

 

就服處

 

Q1:請問因為無薪假想要找工作,可以去哪裡做登記?

A:為促進民眾順利就業,就業服務處提供「單一窗口、專人服務」之一站式就業服務,如有就業需求可至下列各就業服務站(台)辦理求職登記,據點資訊請參考連結

 

Q2請問因為放無薪假後失業,想要辦理失業給付,要怎麼辦理呢?

A:有關失業給付申請,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被保險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等文件至本府豐原就業服務站(勞動部委辦)(04-25271812)、沙鹿就業服務站(勞動部委辦)(04-26231955)或臺中就業服務站(勞動部委辦)(04-22225153)辦理登記。

 

Q3如經就業服務處推介並穩定就業後,有什麼補助可以申請嗎?

A:如經就業服務處推介穩定就業,勞工局整合了中央及市府相關資源,請參考連結

勞檢處

 

Q1 哪些事業單位之工作者須要配戴口罩?

A1 有感染之虞醫療院所,其所有工作者應全程配戴口罩。

 

Q2現階段職場防疫是否強制所有勞工於工作場所中皆須配戴口罩? 另雇主是否能禁止勞工配戴口罩?

A2現無感染之虞的各行業廠場,無需強制勞工一律戴用口罩,但如勞工自行配戴也不能禁止。

 

Q3依據職安署所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對於高風險場所應置備口罩,但是現在口罩採實名制購買,公司買不到口罩,會不會受罰?

A3現階段除醫療院所外,配合職安署政策,目前採取輔導、宣導等措施協助事業單位,雇主無須擔心受罰。

 

Q4除了配戴口罩外,一般事業單位應如何落實職場防疫?

A4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建議,除醫療院所以外,目前無感染之虞的各行業廠場,無需強制勞工一律戴用口罩,建議雇主應採取以下職場防疫措施:

(1)實施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建立體溫量測及篩檢措施,加強勞工健康管理。

(3)加強工作場所各區域之清潔及保持通風,有感染之虞者應強化地板、牆壁、器具及物品等之消毒。

(4)強化職場感染預防及勞工自我防護之教育訓練。

(5)盡量避免赴疫區出差或旅遊,如有至疫區返回者應留意勞工個人健康狀況。

 

Q5雇主對於高風險作業勞工,管理方面應注意哪些事項?

A5

(1)針對醫療院所、處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檢體之醫學實驗室等高風險事業單位,應建置緊急應變策略及程序,對進出高風險工作場所之醫事人員、承攬商勞工及派遣勞工(如清潔人員、傳送人員等)加強管理,置備充足且合格有效之安全衛生防護具(如有明確暴露及感染之虞者,防護口罩等級至少在N95以上),並使勞工確實使用,同時應加強工作場所之清潔與消毒。

(2)針對醫療機構人員照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例時,雇主應提供適當之個人防護具(如N95 口罩、防護面罩、防護衣等)。

 

Q6目前職業安全衛生宣導會暫停辦理,請問人民申請案(如復工會議、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會議等)是否也會停辦呢?

A6對於近期(2/15)舉辦之非急迫性會議,已於1/30日在網站公告並電話通知事業單位暫時取消,改期辦理。但對於人民申請案等急迫性會議(如復工會議、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會議等),因有需求性以及時效性仍須照常舉行,將開會地點安排於通風條件較為良好之會議室,並加強消毒以及量測體溫等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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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6-20
  • 發布日期: 2020-02-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89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