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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法令需知

政府開放引進外國人來臺從事體力工作之基本原則,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因此,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採取補充性、限業限量開放引進外國人,以維繫產業營運及協助家庭照顧。

 

【聘僱外國人注意事項】

 

  • 外國人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就業服務法」或「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另有規定外,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 提醒您,未經合法申請或許可,請勿讓外國人為您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如有聘僱外國人之需求,請依法申請。
    • 如您於招募過程中,遇有外國人表示其為新住民並欲應徵工作,雖依就業服務法新住民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台工作,惟其仍應符合「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之要件,提醒雇主對前來應徵之外國人,除已比對過其所持居留證上之照片及所載資料外,應再要求該外國人出示或繳交之證件資料(例如:依親之戶籍資料等)進行核對並影印留存相關資料,確信該外國人係獲准居留之新住民再進而聘僱,以免誤聘失聯移工。
    • 倘您有意聘僱外籍學生,因外籍學生打工前應自行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證,在聘僱前,提醒您應主動請外籍學生出示工作許可證,詳予查證並留意許可期間,切勿未經確認其合法身分就直接聘僱,並請留意該外籍學生之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 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依法可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 外國人來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態樣為:
    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海洋漁撈工作、屠宰工作、農、林、漁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外展農務工作等。

         

  • 工作年限: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惟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且符合勞動部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等規定文件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 請留意所聘僱之外國人其從事的工作項目、工作地點與雇主應與勞動部聘僱許可函一致。並應留意不得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亦不可未經許可即指派所聘僱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違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勞動部將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提醒您,所聘僱之外國人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應接受定期健康檢查。另工作「期滿續聘」(原雇主繼續聘僱)或「期滿轉換」(轉換新雇主)者,自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亦同。又倘該外國人新聘僱許可之工作起始日距離前次健檢日已逾一年,應於工作起始日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健檢」。逾期體檢,依法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受聘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日期查詢】及相關問答

        

 

 

【相關連結及宣導資訊】

       

【相關修法】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修正資訊,請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最新消息下載專區查詢

雇主辦理所聘僱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案 自112331日起全面採線上申辦

為提供雇主更便捷辦理聘僱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並簡化行政流程及縮短申請與通知文件之往返時間,本局自112331日起全面採線上申辦,案件不再以紙本方式受理,雇主及其委任之仲介可上勞動部「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辦理。

申請案件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布之表單提交,附件名冊須提供外國人照片,相關文件以正本彩色掃描上傳系統。
線上申辦系統有任何問題,可電洽勞動部線上申辦免付費客服電話:0800-035688,或聯絡客服信箱:fwapply@w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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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檔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18
  • 發布日期: 2019-10-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4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