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得指派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且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移工,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等工作,但若雇主指派移工專責從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即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3 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