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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來照顧的被看護者如果已經死亡了,但雇主還想再申請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如果被看護者死亡,雇主仍用相同資料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會因為「提供不實資料」而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如在申請過程中,被看護者離世,雇主應立即通知委任之仲介公司申請停止聘僱。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2-12
  • 發布日期: 2019-11-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