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4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移工者,應於移工入國後3日內,檢附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外國人名冊、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32條第2項規定者,免附)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另本辦法第33條明定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屆期未改善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並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並管制申請案件2年。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4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移工者,應於移工入國後3日內,檢附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外國人名冊、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32條第2項規定者,免附)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另本辦法第33條明定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屆期未改善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並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並管制申請案件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