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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員執行勞動條件之依據及程序為何?

勞動基準法第73條規定:「(第1項)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第2項)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是以檢查員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時應先出示檢查證,表明其身分,委婉說明來意及法令依據,並就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事項,請事業單位相關人員提出必要之說明及資料,由檢查員製作談話紀錄及會談紀錄,完成檢查後,如有違規事項,將以書面通知檢查結果,如對檢查結果不服,可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9
  • 發布日期: 2017-02-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