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114年12月9日新修訂之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勞工請病假除因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改請普通傷病假外,全勤獎金應依比例計算。
二、舉例而言,勞工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其中3,000元為全勤獎金,勞工於某月請1日病假(不含生理假、安胎休養請假或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病假),其他工作日皆依約出勤,全勤奬金領取數額為2,900元【3,000元-100元】;雇主於計算該月請病假工資折半發給時,僅得扣發548元【(30,000元+2,900元)÷30×1/2】,當月工資為32,352元【30,000元+(3,000元-100元)-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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