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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11年9月30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0924號公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1. 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動部前於111年6月13日以勞動條3字第1110140584號公告「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增列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倉儲業之輪班人員,自111年6月13日至111年9月30日止,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考量疫情尚未趨緩,前開輪班人員確有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之需求,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增列前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自111年10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2. 另經勞動部邀集勞、資、政、學代表審慎研議,考量各該勞動現場實務運作,認為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及高雄碼槽廠第四工廠之輪班人員有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之需求,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增列前開人員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或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
  3. 檢附原函影本、公告影本、適用範圍附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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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6
  • 發布日期: 2022-10-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動基準科
  • 點閱次數: 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