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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事業單位計算特別休假工資或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是否應排除減班休息期間疑義

  1. 有關事業單位計算勞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時,遇有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是否扣除該期間之工資疑義,前經勞動部109年11月13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982號函釋在案。
  2. 有關事業單位計算勞工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時,考量「減班休息」非可歸責於勞工,且該期間非屬常態性之工作情形,爰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如遇有勞雇雙方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者,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1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3. 請事業單位依函釋辦理。
  4. 檢附勞動部111年6月15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577號函及109年11月13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982號函供參(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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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6-21
  • 發布日期: 2022-06-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