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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重申「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得供事業單位採電傳勞動或居家辦公等相關措施認定「工作時間」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

  1. 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提供事業單位就在事業場所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除常見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類型(包括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汽車駕駛),其他在外工作者在外工作時間之認定及記載,亦得參照前開指導原則辦理。
  2. 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許多企業因應防疫政策與降低人員接觸風險,採取電傳勞動或居家辦公等相關措施,其工作時間之分配、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定,應由勞雇雙方約定並依約履行。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我記載,並利用電腦、手機、APP或通訊軟體等工具交付雇主記載。又如發生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情形者,於工作完成後,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實際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並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勞雇雙方依前開指導原則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3. 請事業單位得參照上開指導原則辦理
  4. 檢附原函及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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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16
  • 發布日期: 2022-05-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