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1字第059605號及勞動部108年3月12日勞動條1字第1080130207號公告,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其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前開所稱住院醫師係指依醫師法第7條之1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先予敘明。
- 另經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3日衛部醫字第1101668414號函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3條及第7條規定,醫師之專科分科共23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應依衛生福利部規定之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擬定訓練計畫,辦理專科醫師訓練。依此,主治醫師進行前開專科分科之第二專科訓練,並依該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接受全時及完整的訓練,其訓練期間應適用勞動基準法。是以,受僱於醫療保健服務業之主治醫師如係依衛生福利部規定之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接受「全時及完整」之第二專科訓練期間,仍屬上開勞動部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範疇;其併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者,雇主應依同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為其按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
- 請事業單位依法辦理。
- 檢附公文供參(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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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主治醫師進行第二專科訓練期間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疑義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1-26
- 發布日期: 2022-01-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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