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外國人可獲得基本生活照顧,並課予雇主善盡管理責任,爰修正雇聘辦法第19條、第27條之1,將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外國人納入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辦理,且雇主於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時,應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一併檢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等文件,通報地方政府實施檢查,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