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勞動基準法84-1專區 > 勞基法84條之1規定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勞基法84條之1規定

洽辦單位:勞動基準科
聯絡人:黃先生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55


壹、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簽訂約定書」說明
一、法令依據
(一)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資雙方另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2、勞資雙方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勞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2規定:雇主依本法第84條之1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4月26日台(91)勞動二字0910020729號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核備書面契約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當事人之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二、函報內容
(一)說明勞資雙方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或第49條之必要性為何?
(二)如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第30條 ( 即逾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請說明勞動基準法適用或簽約前後之工時運作狀況及薪資給付情形或正常工時數大增加後是否有相對薪資補償?
(三)應附文件:
1、勞資雙方已簽定之約定書。約定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敘明排除勞動基準法之條款。
(2)敘明勞工職稱。
(3)工作項目:敘明勞工工作內容 ( 以證明該勞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之工作者 )。
        ( 例一 )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公告『銀行業經理職以上者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者』得適用,故約定書作項目中須敘明:『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及人員』。
        ( 例二 )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各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或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得適用,故約定書工作項目中須敘明:『屬首長、主管或獲有配車人員之專任駕駛』(一般公務車駕駛不適用 )。
(4)工作權責及工作性質:勞資雙方應依實際工作情況敘明。
(5)工作時間:每日 ( 月 ) 最高正常工時數及延長工時數。延長工時給付標準 ( 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
(6)例假: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工例假日( 即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稱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 )出勤,其工資給付或補假休息等標準。
(7)休假:勞工休假日 ( 即勞動日基準法第37條所稱紀念日、勞動節等 ) 出勤,其工資給付或補假休息等標準。
(8)女性夜間工作:女性勞工約定夜間工作 (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內),敘明工作時段。
2、相關證明文件(例:公司執照、變更登記卡及營利事業登記、立案證書、證照等)

貳、目前核定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

參、約定書參考格式

 () 首長、主管及獲有配車人員之專任駕駛

 () 保全業保全人員

 () 社會福利機構照顧服務員、保育員及輔導員

 () 殯葬服務業禮儀服務人員

 () 旅行業導遊及領隊人員

 () 月薪15萬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

 () 漁船船員

 () 醫療保健服務業住院醫師

 () 離岸風場及陸域風場之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

肆、Q&A問答輯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簽訂約定書」說明及相關資料下載處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1
  • 發布日期: 2018-01-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9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