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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於115年3月5日發布「雇主支持身心障礙者員工就業試辦作業要點」並函送該要點一份,自發布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生效。

一、適用對象:
(一)雇主:進用3名以上身心障礙員工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私立學校及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二)勞工:
1.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2.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之情事(畢業5年內)。
3.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病情穩定之病人(6個月內)。
4.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
5.職業災害失能勞工。


二、執行方式及補助內容:
(一)各分署設置單一諮詢窗口及建立專業輔導團,提供雇主對於身心障礙員工招募、僱用等支持事項之諮詢輔導服務。
(二)籌組身心障礙者職場支持群組及辦理交流活動。
(三)辦理雇主支持身心障礙員工就業研習課程。
(四)建立專業輔導團隊,輔導雇主訂定「身心障礙員工職場支持計畫」,計畫內容可包含建立「友善進用機制」、「提供共融職場環境」、「推動職涯發展措施」、「設置職場工作教練」、「落實職場合理調整」及「推展群組進用模式」等。
(五)雇主經輔導訂定「身心障礙員工職場支持計畫」,並經分署核定者,提供雇主辦理職場支持計畫之身心障礙員工職場支持費補助,補助項目包括講師鐘點費、諮詢輔導費、教材費、印刷費、場地租借費、餐費、工作教練費及落實推動職場合理調整等,最高補助30萬元,另有推動群組進用身心障礙者,得另依實際增加進用情形核發獎勵金,每僱用1人每人每月核發雇主1萬3,000元(或每小時70元),最長12個月。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3-17
  • 發布日期: 2026-03-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