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何謂無薪假?法令依據為何?
A1:「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依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勉允與個別勞工協商,採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方式共度難關,惟仍不得逕自為之。
Q2:未經勞工同意,私自減少勞工工時是否違反相關法令?
A2: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減少勞工工時」,係屬無效之變更,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要求勞工補服勞務,致有延長工時的情況,如未給付加班費,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勞工不同意雇主片面規定減少工時,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Q3:雇主「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注意事項?
A3:依勞動部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實施「無薪休假」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且對於按月計酬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Q4:向本局通報「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作業程序為何?
A4:依勞動部112年3月29日勞動條3字第1120147765號函,如須實施減班休息,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前1日進行通報,請檢附「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名冊及協議書」、「本年近2個月對比去年同期(或是疫情前108年同期)401報表或403報表,若無前開資料請以其他資料或說明佐證」向本局通報。另外,勞動部提供之協議書範本皆為規範勞資雙方勞動權益之重要事項,建議使用,不宜刪除;調整協議書內容如有違反法令強制規定亦為無效。調整協議書,須與勞工協商時告知,且仍須載明實施前原訂工時、薪資、實施期間、實施方式、減少工時,以及減少工時後實領薪資。
Q5:如何取得協商減少工時相關法令規定等資訊?
A5:相關資訊可至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局網/企業服務」/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另亦可撥打本局勞動權益諮詢專線04-22289111#35200、#35224(黃小姐)、#35237(劉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