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不單只保障女性 也保障男性及外籍勞工的工作權利。
生理假: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產假:女性受僱者分娩或流產時,可請產假天數如下. 分娩-八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4星期、妊娠2至3個月流產-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5日。產假薪資依相關法令規定。
產檢假:受僱者於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產檢假的工資雇主應照給。
陪產檢及陪產假: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兩年,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規定雇主應負擔之保費免予繳納;受僱者應負擔之保費,准予遞延三年繳納,但原有之社會保險不包括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男女皆可申請)
調整工作時間:為方便受僱三十人以上之受僱者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男女皆可申請)
哺乳時間:雇主應每日另給予哺乳時間60分鐘。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雇主應給付工資。(男女皆可申請)
家庭照顧假: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男女皆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