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經認定為職業災害,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給予公傷病假。 2.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依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對於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雇主並應以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3.勞工經治療終止後,如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4.勞工因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5.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給付部分,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