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假: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
2.喪假: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工資照給。
3.普通傷病假: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二、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4.公傷病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5.事假: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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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可以請哪些假(勞工請假規則)?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20
- 發布日期: 2015-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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