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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保護

洽辦單位:勞動基準科、福利促進科、勞動檢查處
聯絡電話:04-22289111#35200、35414、36808

 

何謂職業災害?
所謂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依法應提供之補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
  
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
  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
  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
  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
  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職業病診斷
職業傷害係指在執行職務時,受到立即性意外的傷害;而職業病則為執行職務時,因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以及其他因子導致身體產生疾病,且須經醫師診斷。如您疑因工作導致之身體健康問題,可至勞動部認可之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開設之職業傷病門診(詳見相關連結: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尋求相關諮詢及協助。 

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9
  • 發布日期: 2012-07-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8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