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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連假長達9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春節連假長達9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春節連假長達9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農曆春節連假自2月14日至2月22日,其中小年夜(農曆除夕前一日)、農曆除夕及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皆為法定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請勞工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亦即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再加發一日工資;若應放假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然工作態樣不同,也適用上開休假之規定。當日出勤的勞工,如為月薪制,雇主應加發給1日工資;如為時薪制,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一定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

      勞工局舉例說明,若事業單位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及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因小年夜2月15日適逢星期日,依法應補假一日,故於2月20日補假1日,如事業單位徵得勞工同意於2月20日出勤,雇主應給付國定假日加班費,勞資雙方亦可事先經個別勞工同意,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調移,國定假日當日即為正常工作日,勞工於當天出勤不生工資加倍發給問題,但雇主應確實讓勞工知悉調移的休假日,以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勞工局長林淑媛呼籲,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勞工的權利,不論是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皆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另,工資給付日是由勞資雙方約定,春節連假期間如適逢事業單位的發薪日,未能提前發放,至遲也須按原約定之期日發薪,以符合法令規定。如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遇有勞動權益問題,或希望了解最新勞動法令修法動態,可至勞工局網站查詢相關問題,亦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1999專線)或逕洽勞工局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2-11
  • 發布日期: 2026-02-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72